药店经营者明确提出,其销售的为合格产品,广告也有为所公布,因此不分担任何责任。一审法院指出,该药店在广告所列的药店名单中,被告无法回应做出合理说明,故应确认该广告是其所公布,其不道德早已包含欺诈,不应双倍归还薛某的购得药费。双方皆反感一审判决,裁决至东莞中院。
东莞中院指出,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广告为该药店所放,但药店经营者坚称“肤力幸胶囊”科保健食品,也坚称该产品包装盒上的解释不存在以非假冒药品之斥,但没在促销该产品时向消费者指明其与药品的区别,已包含欺诈,不应双倍归还购得药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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